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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速递!安徽立亭合作社存款无法取出 通报涉嫌违法经营 累计分红4000余万

2023-04-25 01:59:05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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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发布”微信公众号4月23日消息,安徽宿州萧县发布关于立亭合作社有关情况的通报。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对萧县立亭合作社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为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对该社资金资产进行了冻结,社员股金暂时无法取出,部分社员到县政府上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调查处置小组,全面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经查,萧县立亭合作社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提供农副产品购销等服务。目前,案件正在加快侦办,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4月21日,对立亭合作社资金资产进行了接管,制定了社员股金本金分期分批退还办法。4月23日起,到期股金本金已开始有序退还,计划半年内完成股金本金退还工作。


(资料图片)

下一步,萧县将进一步强化风险排查,加强行业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从社交媒体上流传新闻,萧县县委书记陶广宏对现场群众表示,马上开会研究方案,半年内给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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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亭农副产品合作社

官方没有公布萧县立亭合作社全称,通报显示萧县立亭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提供农副产品购销等服务。”

企查查显示,萧县以立亭为名的合作社有多家,含有“提供农副产品购销服务”的为萧县立亭农副产品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立亭农副产品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10月,注册地址为萧县杜楼镇八庄村,法定代表人为臧某绍。大股东也为臧某绍,持股62.14%。对外投资包括萧县祥亭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萧县安亭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萧县瑞芳合作社

而注册为“萧县立亭合作社”的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为萧县瑞芳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简称萧县瑞芳合作社),同样成立于2016年8月,注册地址同为萧县杜楼镇八庄村,法定代表人为纵某明。

萧县瑞芳合作社大股东为萧县立亭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持股90%。而臧某绍持有后者20%股份,为最大个人股东。纵某明持有13.33%股份。萧县瑞芳合作社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经济作物、花卉苗木、果蔬种植、销售等。

而“萧县立亭合作社”的微信公众号自动回复显示,“宿州市立亭供销资金互助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供销合作社严格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微信公众号菜单栏中有“惠农一卡通”和“存款业务”。

选择“存款业务”弹出存款利率(惠农补贴率),活期为年化0.6%,三个月为年化2.1%,六个月为年化3.2%,一年为年化4.25%,二年为年化4.6%,三年为年化5.06%,五年为年化5.06%。

“宿州市立亭供销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远远高于主要国有大行存款利率。

立亭合作社理事长 臧立亭

据“萧县政协”公众号去年12月发布的文章《臧立亭:做好农民增收致富带头人》,文章提到臧立亭,男,1970年出生,现任十一届县政协委员,萧县立亭农副产品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文章介绍村民以闲置资金、耕地、劳动力等形式入股立亭农副产品合作社,入股后没有劳动能力的社员年终可以领到红利,有劳动能力的社员不仅有年终红利,还可以在大棚里、酱菜厂打工增加收入。截至去年12月,合作社已发展社员1万余户,累计为社员发放分红4000余万元,在全县范围内共流转土地5万余亩,现代农业产业园1000余亩。

此篇文章已经删除。

在网上流传的多份报道中,臧立亭被称为“农村致富带头人”,目前多篇宣传臧立亭的稿件已经从当地官网上删除。

立亭合作社理事长 臧立亭

立亭农副产品合作社和萧县瑞芳合作社两家合作社股东名单都没有臧立亭的名字,企查查显示,臧立亭目前担任宿州市惠民供销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萧县立亭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股,持股比例为90.9%。

臧立亭曾是萧县融通农副产品供销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和股东,2018年6月退出,法人代表变更为臧某绍。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多个臧立亭与他人借款合同纠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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