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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时讯:从一道“拍黄瓜”看“职业打假人”,该不该“打”?

2023-05-24 21:50:58 来源:正商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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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黄瓜”火了。

近日, “多家餐馆卖拍黄瓜遭职业打假” 的话题登上百度热搜榜。纳食注意到,近年来,餐饮店因“无证”售卖“拍黄瓜”类凉菜而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被“打假人”索赔的事件已多次登上热搜。


【资料图】

一个几乎家家户户都在做的“拍黄瓜”怎么会变成了违法呢?

一道“拍黄瓜”被举报49次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多家餐企联名反映, 自己销售的“拍黄瓜”等凉拌菜被“职业打假人”频繁举报,并被要求高额赔偿

其中,湖南株洲一家火锅店就是被索赔的餐企之一,店主魏先生表示:“当时他们进店点了300多元的餐,其中就有拍黄瓜。之后,他们就以我店铺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为由头,称我这是超范围经营。按照当天消费的总金额索要十倍赔偿,就是3000多元。并声称如果不私了就向市场监管局举报。3000元,我卖一年的‘拍黄瓜’,都不一定赚到这个钱!”

当越来越多餐企愤愤不平地将自己遭遇的情况反映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时,大家才发现,自己的经历并非个例。

湖南省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公布的文件显示, 多次投诉举报当地餐饮商家的两名男子为一对晏姓父子,他们利用餐企销售“拍黄瓜”等凉拌菜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这一由头,频繁举报餐企 ,并索要高额赔偿,自2020年至今已累计举报49次。餐厅如若不给他们十倍左右的赔偿,他们就不撤销投诉。

有犯罪团伙曾靠“拍黄瓜”敲诈上百万

事实上,餐厅因售卖“拍黄瓜”等凉菜被罚的类似事件已不止一次登上热搜。

去年8月, “多个餐馆因卖凉拌黄瓜被罚款5000” 的信息冲上微博热搜,当时还引来了高达2.3亿的阅读量和50多家媒体的关注。

近几年来,全国多地的餐厅因售卖“拍黄瓜”等凉菜而被举报索赔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

据大皖新闻报道,2022年,合肥多个餐馆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凉菜被罚款5000元。有当事人曾提出,举报人是不是“职业打假人”? 相关执法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一个举报人在本区域内连续投诉多家商户,或者对某一个商户有不同类型的投诉,并且要求额外诉求,执法人员就会综合考量是不是恶意投诉 。但如果是单次的投诉就没有办法确定是不是恶意。

2022年5月,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公安局抓获了一个专门针对“拍黄瓜”的涉案团伙。 嫌疑人王某、王某某、周某、吕某、鲁某等人在老板孙某的指使下,通过各大外卖平台搜索全国各地的餐饮门店,专门找那些没有凉菜经营许可的门店下单凉拌菜外卖,一旦店家将餐品送出完成订单,他们便借此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此来要挟店家“花钱消灾”,少则三四百,多则几千块 。短短3个月,该敲诈犯罪团伙投诉了山东、山西、河北、四川、江苏等地的3000余家餐饮门店,敲诈勒索的金额高达上百万!

今年2月,山东青岛一家馄饨馆因在美团上销售葱拌豆腐干、红油豆腐皮、清拌黄瓜、酸辣海带丝、酸辣黄瓜条等凉菜,被没收违法所得6457元,罚款5000元,合计处罚11457元。

拍黄瓜能不能卖?

“拍黄瓜”能不能卖?当然能,但作为经营者前提是你要取得对应的经营许可,即取得 “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将食品的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多个类别,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项目经过行政部门审查许可后开展生产经营。

“拍黄瓜”是凉菜,所以一般划入到“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类别中。

看起来很繁琐,但不要以为这是国家对于经营者的刁难。相反,在食品安全领域出台如此繁复的规定,其实是国家对于人民群众健康最大程度的保护。

道理其实很简单,就如同一些讲究的家庭切生肉和熟食用不同的刀具一样,不同类别的经营项目也需要配制不同的操作间和操作工具,以避免交叉感染,出现食品安全的隐患。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中要求“冷食类食品制售”必须设置对应的制作专间,而其实就这一条要求往往把一些小餐馆做个“拍黄瓜”的合法途径给彻底堵死了,因为小餐馆本身面积就不大,后厨更是空间有限,根本就不可能再开辟专间来制作冷荤,而对于食客的要求和营利的需要,只能选择违法进行。

而对于该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122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又是职业打假人的罪?

不出所料,闹的沸沸扬扬的“拍黄瓜”事件,很多人都会把过错扣到了职业打假人的头上。

那么职业打假人到底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还是对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一定的作用?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就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经济初兴之时,不少商家为了赚快钱,让市面上充斥横行着各类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费市场的格局,对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都起到了完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职业打假人也逐渐从“英雄”开始向“欺诈”转变。

不少职业打假人为了谋取更大利益,选择与商家进行“私了”,而不去举报、上诉;更有甚者为了得到报酬,不惜栽赃陷害,比如把偷偷把过期食品带入超市然后索赔。

今天,互联网等新技术迅速发展,消费场景也更加丰富多彩。直播、网购等方式,成为了消费者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从虚假广告到假冒伪劣,再到售后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密布商品各个流通环节,消费者投诉维权也在近几年呈爆发式增长。

法律在不断完善,但监管层面依旧有不足,很多时候都是重重拿起又轻轻落下。不少人坦言,面对商家有侵权行为时,尤其是强势商家,只能自认倒霉,一是不敢与之争辩,二是不知如何与之争辩。

职业打假人此时的作用,也就显现了出来。

一直以来,社会舆论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一直较为矛盾。 存在问题的确需要举报整改,诸如“职业打假人”举报“疯狂小杨哥”直播售卖虚标功率的电器,帮助不少消费者挽回了损失。但频繁举报“拍黄瓜”,揪住小本生意过度索赔,对营商环境亦是一种负面影响。说到底,该不该允许“职业打假人”存在,关键要看对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利弊损益。并非禁止他们借此获取收入,而是要求他们的成果与被监督行业的发展协调适配,至少不能逼着市场监管“钻牛角尖”。

尽管在道德层面来看,不少人以打假之名,钻法律的漏洞牟利,是一种违背了社会价值观的歪风邪气。但如果没有利益的驱动,有几个人会愿意打假?

面对侵权行为时,不应自认倒霉,也不该畏畏缩缩,而是勇敢保护自己。当每个消费者都能为了自己的权益斗争,勇而打假,就该是“职业打假人”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更不存在关于他们的道德评判问题了。

还是那句话,打假本身没有错,但是当打假变成为了打假而打假,为了暴利而打假,那么打假就被带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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