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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宗法制度中“独子兼祧”是如何演化发展的?

2023-08-22 12:14:42 来源:旧城闲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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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传统观念之中,香火传承与宗族祭祀是非常重要的。

不仅普通百姓如此,即使是王公贵族对这件事也是尤为重视,尤其到了封建社会的晚期明清时期,这一问题的受重视程度更是逐步提升。

清朝乾隆年间,针对民间无子人家过继宗族独子晚辈入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这是最早记载的朝廷关于独子兼祧相关问题的明文规定。


【资料图】

虽然这一规定对于相关的细节问题涉及并不多,但对于这一现象来说已经是一定的进步,在随后的几十年间,这一现象的相关规范日益完善。

一、独子兼祧制度的社会背景

“谓大宗、小宗皆不可绝。”中国自古以来是农业社会,对于传承的观念深入骨髓。

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与部落之间依靠血缘关系来维持,进入文明社会后,血缘关系更加重要。

“启与支党攻益,而夺之天下”。自此,选贤与能的公天下,变成了血脉传承父死子继的家天下。

西周以降,宗法制的实行使得家族之间更加重视血脉的传承,“嫡长子”、“大宗”、“小宗”的观念自此在人们心中扎根。

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政治的发展繁荣使得家族观念的色彩更加浓厚,因而对于血脉的传承更加重视,若有人无子,便被视为最大的不幸。

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于子嗣传承的问题也想了许多的办法,当自身无子之时,会选择过继亲族内的男孩来继承自己的宗祀,以使得自己后继有人。

但在过继宗祀之时有一个特殊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那就是无子之人的弟弟也仅有一个儿子。

如果将这个男孩过继给他人,那么男孩生父生母这一家庭将失去自己唯一的子嗣,继而也成为无子之人,即“当绝父祀以后大宗”。

倘若不进行子嗣过继,则无子之人必将无嗣,即“大宗无后”。

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这一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清朝乾隆年间,朝廷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

二、独子兼祧制度的内容

“即独子亦准出继,庶穷嫠得以母子相安,而立嗣亦不致以成例阻格。”

乾隆四十年,朝廷明发谕旨对独子兼祧的问题进行了重申,改变了不许独子出继他人的规定,使得独子兼祧制度在这时正式确立了下来。

不仅如此,经过嘉庆、道光等不同时期的发展,这一制度不断完善,主要表现在服制与婚姻这两大方面。

所谓独子兼祧,就是独子一人继承生父母和养父母两房宗祀,使得在后代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家族之人延续香火传承血脉。

这其中既有“小宗”独子兼祧“大宗”的情况,也有“大宗”独子兼祧“小宗”的情况,还有“小宗”独子兼祧另一“小宗”的情况。

1、独子兼祧制度下的服制

“首孝悌,次见闻”,对父母的孝顺是幼学启蒙中重要的内容,因此在中国古代“百善孝为先”的观念深入人心。

父母的重要性往往与忠君爱国相提并论,加之对生老病死的重视,就使得父母亡故后子嗣的服丧成了人们寄托哀思表现孝道的一种方式。

在一般的家庭中,父母亡故后,儿子会携妻子进行一定时间的服丧以及举办其他的祭祀活动,但独子兼祧的情况出现后,这一形式变得复杂了起来。

独子兼祧使得这位独子拥有了两房父母,按照现代人的思想来看,生父母肯定比养父母更加亲近,但根据史料的记载却并不如此。

“嗣父病故……服丧三年……将来本生父母病故则丧不并行。”

上述记载来自乾隆年间的史料,这明显就是认为独子过继给其他人,则将人养父母为大,为养父母服丧,而并不对生父母服丧。

虽然收养过继之时已经明确了独子的身份,但对于这种“抛弃”生父母的行为是十分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孝道观念的,因此这一制度亟待完善。

由于独子兼祧的情况有所不同,服制也会有所差别,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方案,按照具体情况划分,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其一,“小宗”独子兼祧“大宗”的情况。“凡独子两祧者,查明如系小宗独子兼承长房大宗,则大宗不可绝,应令于承祧父母丁忧三年,所生父母降服期年。”

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小宗”独子兼祧“大宗”的情况下,独子服制的问题。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小宗”独子兼祧“大宗”的情况下,在服制问题上偏向于“大宗”养父母,这里体现了我国传统思想中“大宗”所具有的独特地位。

其二,生父母与养父母同属“小宗”。“独子兼承两祧如同属小宗,仍以所生为重。”

朝廷规定,独子在生父母亡故后需要丁忧三年,而对于兼祧的同宗父母只需要“持服期年”就算是尽到了孝道,从这里我们看出,在同等地位下,更加注重亲情。

其三,生父母与养父母同属“小宗”,但出继他人后其生父母亡故时已经没有其他子嗣,这一现象比较少见,但也着实出现过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此,朝廷规定这一类情况应该按照事情的先后来确定。

先行出继,就要先考虑养父母这一边,再考虑生父母那一边,即“因属出继在前,应照例于本生父母丁忧期年,于继父母丁忧三年”。

除了兼祧两房宗祀的情况比较常见之外,还有兼祧三房的情况出现,其本人和子孙服制亦各有不同的规定,但这种情况较少,且其相关的规定更加复杂细致。

从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看出,独子兼祧后的亲疏关系,既需要考虑“大宗”与“小宗”的地位问题,还需要考虑事情的先后问题。

有关于这样处理问题的做法,在独子兼祧的婚媾中亦可以体现出来。

2、独子兼祧制度下的婚媾

出现独子兼祧的情况,是为了延续宗祀不得已的做法,家族中一旦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则会对子孙延续更为看重。

因此,很多情况下独子兼祧的两房父母会为这位身负重任的独子分别娶妻以延绵子嗣,这就出现了所谓“一夫两妻”的现象。

“有妻更娶,既干禁例,兼祧并娶亦显违科条。”在我国古代的显贵家庭和商业富户中,妻妾成群的现象并不是个例,但无论人数多少,地位如何,正妻始终只有一位,也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面对两房父母为独子所娶的两个女子,按照传统的思想是不能同时认定为妻子的,因为这与传统观念中的一夫一妻制并不相符。

但面对已经娶来的两个女子,朝廷不得不做出规定,以区分嫡庶论尊卑。

嘉庆至道光年间,河南与山东两地先后有此类“一夫两妻”的案件发生,后经过官府审理,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认定先迎娶的女子为妻子,后迎娶的女子为妾室,即“后娶之妇作妾论”。

独子兼祧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后娶之妇作妾论”的出现也是为了适应这一特殊情况的出现而出现的。

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两边父母两位女子,独子本身就承受了两位“妻子”的红利。

进而,也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例如,独子兼祧后,其所生子女地位和服制的问题,又或者财产的继承问题。

三、结语

独子兼祧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社会现象,千百年来在民间的习俗中不断发展,它解决了一些无子之人的困扰,避免了遗憾,但也由此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

为此,清代乾隆年后,朝廷对这一现象所衍生的相关问题加以管理。

这一制度巩固了“亲兄弟之子”(族兄弟之子)的优先继承权,保障了家族的财产不易流落于外人之手。

需要独子兼祧,本身就是极为重视宗祀传承的现象,因而独子的服制也是众人争论的焦点。

清政府根据不同情况的独子兼祧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完善各种细节问题。

但独子兼祧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一夫两妻”现象的出现严重违背了传统的道德伦理规范,朝廷不得不为此做出规定“先聘为妻,后聘为妾”。

独子兼祧制度的形成是封建伦理纲常制度下,人们对于“子嗣继承”的狂热追求,是那个时代的印记。

随着近代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展,这一现象已经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成为一种曾经的文化现象。

参考文献:

1、《兼祧之礼合乎古义说》

2、《独子兼祧两房服制论》

3、《中国民事习惯大全》

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5、《继嗣义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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