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洪洞县西山光道煤业肖红平被砸死矿方涉嫌瞒报180万私了

2017-08-25 11:29:00 来源:北京时间

评论

近日本网接到举报,洪洞县西山光道煤业2017年8月6日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者肖红平,39岁,该矿 支护工,家系洪洞县山头镇石渠沟人。

事故原因

2017年8月6日下午14时30分许,死者肖红平在井下作业支护时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后,西山光道 煤业给予死者家属赔偿180万元私了。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天"不仅仅是口号,更是悬在各行各业头顶的利剑,时刻提醒行业领导安全重于泰山。刻意隐瞒,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究竟背后谁在指使,让其胆大妄为,对媒体的监督不屑一顾?有知情群众笑称,一旦上报事故,那肯定要追究责任人啊,领导也会被问责,估计维护公司和领导的权益就是瞒报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天"不仅仅是口号,更是悬在各行各业头顶的利剑,时刻提醒行业领导安全重于泰山。刻意隐瞒,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究竟背后谁在指使,让其胆大妄为?有知情群众笑称,一旦上报事故,那肯定要追究责任人啊,领导也会被问责,估计维护公司和领导的权益就是瞒报事故的直接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矿难事件的瞒报,背后肯定隐藏着太多鲜为人知的过程,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过问严查。从大的方面讲,该矿的行为是对法律的挑战,从本矿内部来讲,由于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不利于隐患的消除,为何矿难连连,又为何连连瞒报。

本网将对此事故持续关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还原事实真相。

事故的直接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矿难事件的瞒报,背后肯定隐藏着太多鲜为人知的过程,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过问严查。从大的方面讲,该矿的行为是对法律的挑战,从本矿内部来讲,由于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不利于隐患的消除,为何矿难连连,又为何连连瞒报。

\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隐私政策| 服务条款| 联系QQ:5 0 8 0 6 3 3 5 9

Copyright @ 2008-2015 www.ccnf.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经营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