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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云南十部门发布实施意见-天天即时

2023-04-26 12:58:05 来源:媒体:澎湃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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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下同)管理,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营商环境,引导公众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绿色出行体系,近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学定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和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相对科学合理的投放机制,适应城市发展,满足老百姓出行需求。

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政府应制定完善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对城市慢行交通网络、非机动车道建设、停放点及停放设施设置等提出相应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但尚未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的路段,可按实际情况规划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设置隔离设施,为公众提供安全、便利的绿色出行环境。

(二)保障自行车基本路权。城市道路建设应充分保证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的通行条件。

(三)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城市政府应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和电子围栏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放点位;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位。

(四)加强动态监测和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运营应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同时,加强动态监测和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车辆投放前,应当将运营方案、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至当地城市政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并实现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城市政府应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工作机制,并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放点容量与出行需求特征等,加强对车辆投放规模的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

(五)引导用户文明用车。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明出行,使用后应将其停放到已规划好的停放点;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由无骑行能力的人使用,不得擅自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改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租赁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租赁和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

(六)维护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营企业行为

(一)明确运营企业的经营条件。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合理配备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

(二)规范企业运营服务。

一是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运营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二是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和日常维护。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维管人员,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并根据停放点位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

三是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运营企业要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实现明码标价,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五是创新保险机制,鼓励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伤害事故理赔机制。

六是运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各地实际,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七是强化企业落实车辆注册登记制度,若运营企业投放的车辆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投放车辆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在属地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投放;运营企业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操作。

(三)强化标准建设。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团体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支持城市政府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车辆淘汰等地方标准;鼓励运营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探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四)强化信用监管。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用管理制度,有效引导用户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诚信用车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将运营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践诺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将运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

(五)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及信息安全。

一是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须按照国家对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规定分别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保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运营企业要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尽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运营企业应当与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主动接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是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城市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主体,负责当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城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联合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省级交通运输、宣传、网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金融、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提出的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督与指导。政府、运营企业、社会及用户应形成合力,确保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城市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质量信誉监督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有关问题,并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制度。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发布公约等自律性准则,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微信等平台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管〔2018〕58号)即行废止。

原标题:《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云南十部门发布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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